机关各部(处)、各学院、各教学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用电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消除违章用电,防止触电事故和火灾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天津仁爱学院供电区域内的所有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用电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违章用电器具包括:学生宿舍使用的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电加热器(热得快)、电热毯、电磁炉、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等大功率电器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的用电器具;违章用火器具包括:非教学、科研和实验使用的酒精炉、煤气炉、液化气罐、电烙铁等。
第二章 学校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机关各部(处)、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严禁使用无“CCC”标志的电器及设备。
第五条 严禁在电器设备工作状态下拔、插电源线插头。
第六条 墙装固定插座只准许外联一个接线板。
第七条 停电或安装、检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必须切断电源。安装接电时需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第八条 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
第九条 严禁在学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安装插座。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十条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空调、电风扇等电器的使用要尽量减少待机消耗,不用不开、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启过热引起火灾。
第十一条 禁止在电线上或插座旁堆放物品,尤其是易燃物。
第十二条 学校内各场所要充分利用自然光采光,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关灯,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 凡有集中存放或零散配置的计算机,必须按照规程设置匹配电路走向。布线时尽量靠近电源,避免四处布线、盘绕电源、跨接、捆绑电线。
第十四条 一旦电器设备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严禁用水泼救。
第十五条 对学校内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六条 学校内各电器设施若发现有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关闭电源,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自行处置,防止因不慎操作而造成事故。
第十七条 每年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一)教室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所有教室不开无人灯,人少时少开灯,天气晴朗、光线充足时不开灯。
第十九条 多媒体等教学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机过热引起火灾。
第二十条 楼道应急灯插座严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发生意外时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
(二)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存放、使用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电加热器(热得快)、电热毯、电磁炉、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违章电器予以收缴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源和网线。严禁使用非认证(没有经过国家3C认证)的伪劣插座,插座放置必须远离可燃易燃物;禁止多台电器同时使用同一接线板,防止超负荷运行;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位置,不准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宿舍内禁止使用煤气罐及明火烧煮、烹饪或私自配置电线及装接电器。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插座。
第二十四条 严禁私自拆装室内的电器设备,宿舍内要做到“人走电断”,宿舍无人情况下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插座开关。养成安全用电意识和良好的用电习惯,宿舍内要经常检查用电设施情况,如发现有故障要及时告知宿管人员报修,不得自行拆修。遇雷雨天气要关闭电源开关,拔掉插头。
第二十五条 所有宿舍电控系统为限制功率型模块控制,禁止多种大功率电器同时开启导致模块烧毁引发火灾。电器如不使用,要及时关闭。
(三)实验楼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必须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私自拆装。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使用部门每学期检查线路最少一次,测量接地电阻应≤4Ω。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电器需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物。使用电烙铁要注意防火,应放置在不燃支架上,用后立即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并且要有防静电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有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浓度高的房间内,所有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器线路装置。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必须设置在不燃的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或放置易燃物。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用电容量要有一定余量,严禁超过额定负荷。大功率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路共用。如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出现焦糊味时,应立即关闭电源。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设备使用完毕后先关设备,再关闭电源,电源关闭后方可离开。
(四)燃气锅炉房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锅炉房电器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加强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燃气锅炉房内动用明火,做好消防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用电器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线路要求铺设在保护套管内。
(五)室外电源控制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室外电源控制箱要使用耐火材料或铺设铁皮。同时要做好防雨、防雷措施。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由电工负责使用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严禁非电工作业。
第三十七条 电源控制箱附近不准存放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第三十八条 严禁使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乱接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操作电器设备时需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使用电工绝缘工具,严禁带电作业。
(六)食堂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班时间不在工作状态的用电设备应关闭,在使用中的用电设备由使用人负责其安全。每天下班时,由专人检查食堂所有用电设备及线路,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要改变原来电源输送线路,或要新增电源输送线路及电器,必须经审批后方可改变或新增;对食堂损坏的电线、开关等用电设施,以及超负荷用电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不得私自拆改、乱接线路,用电设备的电源连接或拆除须由维修部专人操作。
第四十二条 操作间内使用的绞肉机、切菜机等电气机械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不得过载运行,杜绝违章操作电器设备,防止线路受潮、受热而引起灾害事故。各种电气设施严禁用水冲洗,以防短路、漏电,由专人做好日常检查。
(七)施工工地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施工工地必须配备两个以上的专职电工并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及违章作业。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供电必须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必须与工作零线分开单独使用,严禁混用。
第四十五条 开关、配电箱应有漏电保护、门锁及防雨措施。老化破皮不合格的电线禁止使用,电线必须敷设在绝缘体上。
第四十六条 电气和机械设备必须设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及防雷措施。
第四十七条 施工操作时,应穿绝缘胶鞋,佩戴绝缘手套,防止触电。
第四十八条 配电箱、电气设备周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动用明火。并定期检查,做好线路维修。
(八)学校内招商单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各自区域内动用明火、更改大功率照明灯具;严禁私接乱拉电线,擅自改变室内线路,严禁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严禁使用无“CCC”标志的电器及设备。综合服务楼每日闭店时由当日值班人员检查各商户是否已关闭所有电源,做到人走灯灭,断水断电。
学校快递点的用电线路铺设和电器设施安装应提前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并由专业人员操作,不得自行接线或安装,禁止超负荷用电。电力线路应采用阻燃材料,电器开关应使用容量相适应的漏电断路器。
第五十条 学校各招商单位其它用电安全均执行《天津仁爱学院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要求。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