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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仁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 2024-10-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仁爱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和实践,积极践行“实事求是、果毅力行”的校训,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是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职升本和高职升本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学籍管理制度是高等学校依法实施教学管理、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是对学生在校学习行为的规范和要求。

第九条 学籍管理范围包括:入学与注册、学习年限、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复学与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

第十条 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天津仁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配合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建立沟通机制,征询听取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良校园网贷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校、院两级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按学校规定进行申请登记,需经学校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通过网络编造、传播、煽动、发布虚假、有害、违法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天津仁爱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安全防火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宿舍文明公约》,维护宿舍、校园安全。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的,除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外,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学校对学生表彰和奖励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同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学生学业优异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及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具体行为认定、处分依据和处分程序参照《天津仁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受处分学生设置处分期。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处分到期按《天津仁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奖、评优活动。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需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惩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天津仁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和相关规定按照《天津仁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4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9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天津仁爱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