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试读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达到退学条件的,允许学生申请试读。
第二条 试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根据其学习情况和在校期间的表现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试读,试读期限为一学期。
第三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应按学校选课规定在学院教务老师的指导下选课。
第四条 试读期满,所获学分不足所选学分80%的,视为试读不成功,可申请二次试读(第二次试读为最终试读机会),二次试读仍不成功的,将按退学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休学,否则做退学处理。
第六条 从办理试读手续开始,凡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即取消其试读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