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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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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仁爱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日期: 2024-10-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需要,推进学风和考风建设,加强考试管理,保证各类考试严肃、公正、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仁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服务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平公正的考场秩序。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修读课程的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学生按要求完成所修课程的考核,得到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学校提倡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大作业、撰写综合报告或小论文等形式。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来确定考核方式,经课程负责人审定,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科和专业基础平台课应以闭卷考试为主。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为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学校教学督导组为成员的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负责试卷质量的监控、统筹和协调各学院、教学部考试安排,负责组织校领导、教学督导组及其他相关人员巡视考场,负责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人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应落实以下工作:

(一)召开党组织会议。根据学校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教学实际和学风考风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二)召开教职工会议。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命题及试卷审定、监考培训、试卷评阅、保存和成绩录入等,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展开。

(三)召开学生考试动员会。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树立公平竞争意识,形成良好考风考纪。

第八条 期末考试期间,各教学单位要安排好值班工作,以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九条 学校两办、后勤处、保卫处、网信办等部门要做好考试的条件保障工作。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十条 考试时间

(一)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制定考试计划,录入教务系统并报教务处备案审核。

(二)依据教学计划和校历安排,期末考试应在当前学期的最后两周内完成。短学时课程可在结课后两周内完成考试。

(三)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上午9:00-10:30,下午14:30-16:00两个时段。考试周外的考试也可根据上课时间灵活安排。每场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四)为了避免学生因重修或跨年级选课造成的考试冲突现象,每个考试时段原则上只安排一个年级考试。

(五)考试时间地点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时间调整申请表,经核准后由开课单位负责通知到参加考试的学生。

第十一条 考务安排

(一)所有课程考试由所属开课单位安排。

(二)各教学单位要科学、合理安排所有考试课程,各专业、年级每日考试科目不得多于2门。

(三)每场考试由考试系统随机编排座位号,监考教师按座位图指导学生就座。

(四)一般情况下,闭卷考试的规模为35人以下的考场安排1名监考教师,35-75人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教师,75-11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教师;开卷考试、上机考试一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教师。

(五)如有特殊原因需同时安排线上考试的课程,须按照《天津仁爱学院在线考试管理办法(暂行)》文件要求安排考试,每学期考试结束填写并提交线上考试安排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开课单位留存,一份提交教务处备案。

(六)监考安排务必落实到人,公共课考试监考教师由教务处协助征集并安排,专业课考试监考教师由各学院自行安排。

(七)各教学单位落实完考试任务后,应提醒教师及时查看监考安排,明确监考任务。

第四章 考试命题、评阅与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程

以考试为主,其他类型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成立以主管教学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为组长的考试命题小组,同一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的题量要科学合理,平均水平的学生能在60分钟左右基本完成试卷的作答。

第十六条 命题时要充分考虑该课程知识点所占比例,一般情况下试卷覆盖面应达到80%以上,题型设计科学合理,符合课程特点,学生试卷成绩应大体符合正态分布。试卷题型原则上不少于四种。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最高不超过75%(特殊课程除外)。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由开课单位指定,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命题教师名单。

第十九条 命题小组或命题教师最迟在考试前三周提交试卷,主管教学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需在考试前两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卷审定和签字手续,并至少在考试前一周将试卷交教务处印刷室印刷。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应出正考、补考两套试卷(并附评分标准,简答、论述、计算等题型应有要点分)。同门课程试卷两年内重复率不得超过20%。两页以上的试卷应在卷首标明总页数。

第二十一条 命题教师应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与考试内容完全相同的考试范围、复习重点或暗示考试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命题教师与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试题泄露,要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期末考试期间需有专人严格按照考试保密要求负责试卷的保管。

第二十三条 要妥善保管样卷、印版、底片等物品,试卷印刷结束后,印刷室相关负责人要对样卷进行妥善保管,作废试卷、印刷底版要全部销毁。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教学单位要及时组织试卷评阅工作,试卷评阅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公共基础平台课、学科及专业基础平台课原则上要求组成3人以上的试卷评阅小组集体流水阅卷。其他性质课程试卷评阅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任课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不得任意提分加分。成绩要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收尾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所有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成绩的评定均实行百分制,大于等于60分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可综合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按比例评定。平时成绩可按25%~50%计入总成绩。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天津仁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任课教师要将经审查的学生考试资格审批表于考试前一周送交开课单位。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由开课单位负责通知到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七条 重修、缓考、缺考和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评定,按照《天津仁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试卷评阅时一律使用红色笔(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

第二十九条 试卷卷面评分应为得分,完全正确打“√”、完全错误打“×”,不得出现半对半错符号,每小题题首有得分,题内部分错误处用下划线(文字、式子等)或圈(图等)标出错误之处,并给出扣分(负分)数。简答题、论述题等评阅要标识清楚要点得分。大题题首要标明得分,各大题的汇总得分要填写在卷首得分栏内并签字。

第三十条 试卷若采用流水阅卷,卷首得分栏中每题下方要有阅卷人签字,核分人处有核分人签字;若是任课教师阅卷,则只需在最后核分人处签字。

第三十一条 试卷评阅时要保持卷面整洁,不得随意涂抹,确需要涂改之处需签阅卷人全名。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和系统录入工作,学生成绩单由任课教师、主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试卷分析、评分标准等其他教学档案交到开课单位存档。

第三十三条 期末考试成绩录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公布。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负责核查试卷。跨学院选修的课程及通识教育课程,可持有效证件和书面申请到开课单位申请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经试卷核查,确系教师评阅、核分或成绩录入有误需要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履行成绩更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成绩提交后,若没有更改成绩相关证明擅自改动学生成绩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试卷批阅结束后要进行试卷分析,试卷分析是课程考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从学生成绩分布状况、内容覆盖面情况、难易程度和学生对知识点掌握情况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比较。

第三十七条 批阅后的试卷一律由开课单位负责登记保存。试卷保存时限为学生毕业后4年。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试卷存放安全,各教学单位需建立专门的试卷档案室,试卷档案室要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试卷、评分标准、成绩单、试卷审批表、试卷分析、考场记录单等要装订后一并存放。装订要规范,标明学年学期、试卷名称、考试年级和专业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使用在线考试系统完成的试卷,学生上传的答题图片要参照第二十九条进行批阅。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及质评中心要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考试分析工作和总结。

第五章 监考规范

第四十二条 参加监考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全体教师要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加监考工作。各教学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监考工作。监考教师要根据学校安排参加监考培训,要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并认真履行职责,要团结协作,保证考试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监考教师因突发事情无法参加既定监考工作的,应提前报告所在单位教务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安排其他人员监考,并在考试管理系统调换监考,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替监考。

第四十四条 监考教师须在考试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布置及考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监考教师应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卷页数、题目数量等考试信息写在黑板上。

(二)关闭考场内与考试无关的音、视频设备,监考教师手机要处于关机状态并放在讲桌上。

(三)做好清场工作,确保座位区域没有考场禁止的物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纸条等。

(四)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教师按照考场座位图,组织学生就座。

(五)要求学生将书包等非考试必要的物品存放在教室指定区域,同时提醒学生注意:

1. 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面上备查;

2. 不得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

3. 存放在指定区域的电子产品,要处于关机状态;

4. 检查座位及附近区域,如发现有不属于自己的物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应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否则在开考后视作违纪行为。

(六)依据学生有效考试证件上的姓名、学号、照片等信息核对和清点学生人数,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并登记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组织学生有序离开考场。

第四十五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检查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允许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没收作弊物证并及时上报学校教务处。

第四十六条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站立监考,严禁坐姿监考。

第四十七条 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看书看报,不得聚集聊天,不得使用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第四十八条 监考教师启封试卷后,如发现试卷有印刷错误、份数不够等问题,应立即与主考教师联系,并在考场记录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试题印刷问题提出询问时,监考教师应予以公开答复。对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教师不得予以解释,应立即与主考教师联系,由主考教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答复。

第五十条 监考教师整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发生或发现答卷破损或污染的,应立即报告主考教师,并在考场记录中说明情况。

第五十一条 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因故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要在考场记录中说明情况。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考场内喧哗的,监考教师应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可以终止其该门课程的考试,并将情况填入考场记录。

第五十三条 监考教师发现学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学号与本人不符的,要提醒学生立即改正。如其拒绝改正,应视为作弊,立即终止其考试。

第五十四条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离考试结束还有十分钟”。

第五十五条 监考教师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及草稿纸等整理后,填写《考场记录单》,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考场记录单》、考生签字的座位图和试卷送交开课单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组织专门的巡考督查,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将反馈情况以“考情通报”形式及时通报全校。

第五十七条 线上考试的监考规则按照《天津仁爱学院在线考试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调动广大教师参加考试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完善考试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考试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考试工作的主监考教师、巡视人员,纳入年终考核体系。

(二)对于不按规定时间到岗以及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主、监考教师视情况按照《天津仁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五十九条 学生须持本人照片清晰的学生证或身份证至少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有效证件不得参加考试。

第六十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应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按座位图就座,并检查和清理座位及附近区域,如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应立即向监考教师说明,由监考教师作相应处理,否则开考后即视作违纪行为。

第六十一条 考试中,对试题除因印刷问题可举手询问外,不得询问与考卷内容答案相关的问题。

第六十二条 除考试有明确规定使用铅笔答题的科目外,一律使用黑色或者蓝色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不得使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否则考核成绩按照零分记。

第六十三条 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本场考试记为缺考,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录。一般情况下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允许返回考场继续答卷。

第六十四条 参加闭卷考试只能携带必要的考试工具;参加开卷考试只能携带监考教师规定的资料和必要的考试工具。书包等物品须统一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考试期间未经监考教师检查和允许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第六十五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在考试结束后一律交回,学生不准带出考场。学生不得在考场及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第六十六条 考生要认真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办法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六十七条 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经批评教育后,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处分;无视口头警告,不服从管理或重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一)故意未按考场规则或监考老师要求就座者;

(二)至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教材、复习资料等物品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四)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使用他人考试工具者;

(五)考试中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经警告无效者;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七)有其他违纪行为者。

第六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一)在桌箱内、座位旁、文具盒、衣物、身上、试卷下面等处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纸条、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或互打暗号、手势传递考试信息者;

(三)偷看他人试卷者;

(四)为他人偷看抄袭提供方便者;

(五)对于采用计算机考试的课程,查看自带的存储设备或非监考教师允许的文件者;

(六)以提交论文、报告或作品等形式作为考核的课程,存在严重抄袭或伪造数据者;

(七)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七十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一)强取他人试卷、答案、草稿纸者,他人强取自己试卷、答案、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报告者;

(二)携带手机等不允许携带的设备,考试前未将手机关机放到指定位置者;

(三)任何方式、任何时间建立或者加入QQ群或者微信群者;

(四)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五)查看或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者;

(六)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

(七)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七十一条 考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一)组织作弊者;

(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者;

(三)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四)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第七十二条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如雷同卷),须及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向教务处汇报,可视情节依据上述条款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线上考试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仁爱学院在线考试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九章 违纪和作弊处分程序

第七十四条 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教师现场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作弊情况,监考教师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

(二)收缴其试卷,并保留好违纪、作弊证据;

(三)将作弊学生信息及违纪作弊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中;

(四)考试结束后,将违纪学生所有材料交教务处;

(五)教务处填写《学生违纪或作弊处理告知书》并下发学生所在学院。

第七十五条 对于违纪和作弊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处理,并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建议表》等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对于违纪和作弊行为拒不承认事实者,可根据人证、物证等证据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教务处收到学生所在学院上报的处分建议后,后续处理程序按照《天津仁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十七条 学生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诉。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4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9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天津仁爱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