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号令》《天津仁爱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及天津仁爱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和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委员会将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自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天津仁爱学院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天津仁爱学院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兼职教师或外聘教师指导的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一经认定,将不再聘用。
第九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将纳入对全校各学院年度考核内容。出现学位论文作假将对学生所在学院予以通报批评,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认定;负责接收当事人对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核并通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对学术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决定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术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的,学术委员会不再受理。
学术委员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后进行复核,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仁爱学院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