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体育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自主选择体育课运动项目。学生必须认真上好体育课,遵守课堂纪律,努力完成各种练习,学会和掌握多项运动技术和知识技能,增强体育意识,增强身体素质。
第二条 积极参加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及体育竞赛,做到每天平均一小时体育活动,通过课内外体育锻炼达到体育课(各专项技术)考试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三条 体育课是考试课程,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体育课不及格,必须重修,否则,不准毕业,按结业论。
第四条 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病假需校医院证明,事假需辅导员同意,不得利用体育课时间看病、开会、做卫生等,否则作旷课论。
第五条 学生有病需校医院证明,可见习或由教师安排轻微活动。
第六条 因体弱多病或者慢性病的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由体育系主任批准,可参加保健课,体育课成绩由保健课教师评定。
第七条 被选为各项运动代表队的学生,每周参加4~6次训练,可免修体育课,其体育课成绩由教练员按训练课成绩评定。
第八条 不准穿大衣、牛仔裤、皮鞋、高跟鞋等上体育课和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严防发生伤害事故。
第九条 不积极锻炼、体育课不及格者、未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不得评为优秀学生。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迟到二十分钟以上者为旷课。不能按时上完课为早退,早退二十分钟为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做一次旷课论。
第十一条 体育课不及格的学生需要在大三及之后的学年由体育系统一安排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三条 因病或残疾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生证明,可提交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体育系核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起执行,由体育系、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