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使之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学生会成员,学院团总支学生委员、学生会和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校院两级学生社团中的副部长以上学生。
第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活动。党团组织必须按照党建带团建的工作要求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联系师生的桥梁与纽带,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是学生工作队伍的补充和延伸。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职责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坚持知行合一,注重学习实践,引领学生做有理想、有追求的大学生,做有担当、有作为的大学生,做有品质、有修养的大学生。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公平、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成绩优良。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敢于创新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学年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50%,且无积欠学分。
(四)能力突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作风扎实。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
第七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八条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一)学生团干部的选拔
校团委学生委员、学院团总支学生委员和团支部委员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有关规定进行。
(二)校学生会干部的选拔
校、院两级学生会干部选拔参照《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执行。
(三)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
1. 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首先通过个人自荐或同学推荐产生学生干部预备人选;其次辅导员或班主任采取民意测验的方式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再次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选举,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最后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选举结果确定学生干部名单,经学院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报学院党总支备案。班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学年改选一次。
2. 大学一年级新生班级的学生干部,可以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档案资料、个人自荐情况及入学后的考察等临时指定。临时学生干部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之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改选。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其上级组织指定、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
第十条 学生干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每位学生干部兼任职务不得超过两个;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任职期间,出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等行为的或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表现或行为的,应予以免职。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努力引导全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三)了解贯彻学校及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精神和相关规定;
(四)维护广大同学及自身的正当权益;
(五)参加相关专业技能知识培训;
(六)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努力学习,提高品德修养,促进自身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营造优良学风和文明校风;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五)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积极投身组织建设,维护组织荣誉,争创一流团队;
(六)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团委学生委员、校级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由学工部统筹管理,校团委负责学习培训和具体工作指导。学院团干部、学院级学生会、学院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团总支负责学习培训和具体工作指导。班级、团支部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辅导员负责学习培训、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仁爱学院学生干部任职管理规定》(仁爱学院校学[2022]3号)同时废止。
天津仁爱学院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