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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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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仁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日期: 2024-10-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仁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仁爱学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纪学生是党员、团员的,行政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步进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三)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申请奖励、资助及其他权益的资格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处分期限内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解除程序按第二十八条办理。

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学生受到处分时间未达到相应处分期限的,处分期限至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之日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被处分时未满十八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三)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或作伪证的;

(四)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七)两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条 民事责任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学校和公民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党的领导、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犯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过失犯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他人名誉和利益损害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跟踪、尾随、恶意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猥亵他人或实施其他性骚扰行为,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非法占有公共或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盗窃公共或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包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建筑、树木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故意破坏公共环境,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设备、物品上乱涂乱刻乱画,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损害他人或组织正当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发表不当言论,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校园秩序、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酿成火情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拉挂横幅,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两次及以上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传播非法信息,散布非法言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非因病遵医嘱而自行吸食精神类药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在网络或通讯工具使用方面有以下行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将本人可用的校内网络资源、信息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转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牟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非法侵入或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查阅、观看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有害信息、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媒介编造、复制、散布、传播不良信息、不实信息或非法信息,或明知是不良信息、不实信息或非法信息,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媒介附和不当言论及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网络媒体上抄袭他人文章、使用他人摄影、歌曲、视频等作品,引发民事侵权纠纷,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其他违反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但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翻越学校围栏,翻越宿舍窗户护栏或其他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学校景观湖内游泳、戏水、垂钓、洗涤、捕捞水生动、植物、向湖内倾倒各种污水、丢弃废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校园室内场所吸烟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宿舍内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变频插座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宿舍楼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未经批准,私自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规定,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踏板车等其它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进入宿舍楼内停放,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楼内为以上设备电池充电或从宿舍内取电拉线至室外为以上设备充电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宿舍内存放国家管制器具的;

(二)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经教育不改的;

(三)擅自留宿他人,经劝阻不改的;

(四)宿舍楼关门后进出楼拒不登记,态度恶劣的;

(五)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扰乱宿舍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七)在宿舍内酗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八)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严重影响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旷课、代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代写论文、剽窃他人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审查,提出对学生的处分意见或建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院务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报学校学生处备案;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学校学生处,由学生处处务会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处务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由学术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二)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三)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生所在学院院务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处分决定或建议,按规定做出处理或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和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学院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学生本人的检查或情况说明;

(二)调查取证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和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生所在学院上报的处分建议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查学生所在学院提供的处分建议材料是否齐全;

(二)召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门会议,审查学生所在学院上报处分建议。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重新研究作出处分建议;对于审查合格的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建议,上报校长办公会;

(三)校长办公会对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处分决定;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拟定处分决定书,经授权主管院领导签字后作出处分决定;

(五)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拟定处分决定书,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发文。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解除处分的时间和依据;其他必要内容。

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涉及违纪行为的事实和作出处分决定的依据。不得涉及违纪学生及他人的隐私。

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处存档,一份装入违纪学生本人的档案。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违纪学生在处分期内,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改正错误,无新的违纪行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到期自动解除。

留校察看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考察,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建议。根据处分的事实,提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学生处或教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拟定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经授权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发文。

处分期限内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由个人提出申请,学院务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认定,提出提前解除处分建议,提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参照《天津仁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参照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及时调整为对应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仁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仁爱学院校发[2023]92号)同时废止。

                                                                                                                      天津仁爱学院

                                                                                                                     2024年4月9日

版权所有 天津仁爱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