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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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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仁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日期: 2024-10-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仁爱学院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和工作规则

第四条 天津仁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独立的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3人组成。

第六条 教师代表由学校教代会负责推荐;学生代表由学生会主席1人,学生社团管理服务中心推荐学生社团代表2人兼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协调申诉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并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复查结论。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开会: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二)到会委员中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五分之三。

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经本人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取审议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该申诉事项处理过程的;

(二)是申诉人近亲属或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人、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形的。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委员会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或涉及侵权行为的机构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材料应当直接递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学院、专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事实、理由和诉求;

(三)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五)申诉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二)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第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诉学生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应当终止复查工作。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或不存在侵犯合法权益行为的,维持原决定;认为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并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形成复查决定书;认为学校或教职工侵犯了申诉人合法权益的,作出解决意见书。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学院、专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事实、理由和诉求;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应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位文件抵触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仁爱学院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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