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仁爱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内涵式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学校教材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教材规划、建设、编写、审核、选用、研究与评价等。教材建设与管理必须以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依据,以编写优秀教材、选用优秀教材、供应优秀教材为重点,全面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工作重点是强化建设、规范管理、以人为本、完善服务,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材是指正式出版发行的、供我校使用的教学用书(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习题集等)、学校用于教学的境外原版图书、经授权在境内影印或翻译出版的图书和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各二级学院系(部)党支部对本单位教材工作负责。学校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各二级学院系(部)教学主任、各党总支书记任组员。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完成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与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教材相关工作,落实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完成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和管理等工作。下设教材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教务处是教材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教材建设管理规划;组织各级规划教材的申报和结题验收工作;组织教材的选用和征订工作;组织教材研究,对教材的检查评估和各级教材评优等。各院系(部)应根据承担的任务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第六条 教材工作办公室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成立天津仁爱学校教材工作专家组,主要承担全校教材建设规划编制的研究与咨询、教材审查以及评选等工作。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优势,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原则上以选用教材为主。教材建设规划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天津市产业发展和学校人才培养需要,主动适应国家和天津市教材规划要求,实现有效衔接、各有侧重。
第八条 教材建设要突出本专业的办学优势和专业特色,服务人才培养需要。规划教材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原创性,并能满足实际教学需要,全面反映教学内容的更新,充分体现优秀教学经验、最新教学改革和科研成果。
第九条 学校支持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主持、参与教材编写工作。把教材编写同教书育人结合起来。各院系(部)要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合作,积极组织申报各级各类教材建设项目。
第十条 加强网络教学资源、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电子教材的立项研究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材建设的现代化水平。学校鼓励教师开展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多媒体教学软件、在线课程、微课、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实践案例等多形态、原创性的电子教材编制。
第四章 教材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立项建设校级规划教材、资助培育国家和天津市规划教材建设、支持开展教材研究工作等。
已有大量不同种类教材的课程或已有公开权威性课程教材,难以产生重大突破、创新的课程教材,学校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校级规划教材立项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在校内公示后准予立项。
第十三条 教材建设项目立项后,教材项目负责人或主编(编著、译著等有多位主编时指第一主编)负责组织开展教材的编写工作。项目负责人(主编)、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按照立项申请内容开展研究和编写工作,按时完成项目。
第十四条 教材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建设期满由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验收。项目中期检查时须提交50%以上的初稿。中期检查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编写任务或编写质量不合格)和结题验收未通过(建设期满未出版)的教材,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情况取消立项资格并停止、收回全部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教材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建设周期完成工作任务并出版教材。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结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主编)需在规定结项时间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项。
延期结项仅可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延期时间内项目负责人(主编)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学校教材建设项目。延期内如项目负责人(主编)放弃立项,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将收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经学校立项的教材建设项目,由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后方可正式出版。对项目建设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等行为的,经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取消立项资格,停止并收回所有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主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教材建设类项目。
第十七条 教材建设项目经费由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经费使用应坚持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编写和出版教材的各项支出。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以下内容:
(一)调研费:指为完成教材编写任务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参加编写会、研讨会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等费用;
(二)资料费:指用于购买各类书籍、资料和复印、打印等费用;
(三)劳务费:聘请专家进行教材立项、审稿、评审等费用;
(四)出版费:编辑加工、印刷、装帧、版面设计等费用;
(五)电子教材制作费:制作所需素材资料、动画制作、后期制作、配音和拍摄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除上述支出外产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采取凭票报账方式支取。各项目负责人(主编)须严格按照学校经费管理办法和预算执行。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劳务酬金。违者学校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结项后,资助经费仍有剩余的,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五章 教材编写
第二十条 我校教师编写教材必须依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改革。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五)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要求,促进教师更新教学观念、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教材审核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材编写工作。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教学编写修订工作。
(五)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从事一线教学工作五年以上,至少从事该课程教学三个周期以上,有规范的教案和讲义,教学效果显著。
第二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除须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之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材周期修订机制。在教学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具有良好使用效果的学校规划教材,应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结合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的需要等进行修订。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一般4至5年修订一次。各教学单位应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鼓励并支持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等参加教材编写。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合作,积极借鉴优秀教材的编写经验,遴选优秀教材选题,建设适合于培养具有仁爱品格高水平人才的各类优秀教材。
第二十五条 已经出版并使用的教材,主编不具备高级职称的,视情况调整主编人选。
第六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材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编必审。
(二)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学校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三)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党委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进行专题审查。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社会安定、民族宗教、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内容进行审查把关。
(四)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七条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由学校教材工作专家组负责分级分类审核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制定具体审核程序。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由学校规划立项的教材和由我校教师担任主编(编著、译著)的教材,须经学校组织的教材审核结论为“通过”后方可正式出版。
第二十八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境外教材还应全面审核其思想性,重点审核境外教材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社会安定、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内容。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二十九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审核人员中还应包括一定比例校外专家。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审核境外教材专家还需满足学术造诣精深、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了解相关学科专业国内外教育教学动态等条件。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在教材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章 教材选用
第三十条 学校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学校教材工作专家组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市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质量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
(三)内容规范。教材中概念的阐释、原理的论证、公式的推导、定理定义的叙述、数据的引用、现象的描述须准确,教材内容既要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及其发展趋势,又要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以课程功能为依据,教材内容系统反映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详略得当,主次分明。
(四)适宜教学。选用教材应符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五)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教材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六)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七)党委重点负责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含境外教材)。学校统一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优先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中选用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教材。
(八)同一专业同时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应采用相同教材。
(九)选用电子教材应符合以上基本原则,电子教材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适用性,具有原创知识产权,使用时遵循教学规律要求。
(十)通过审核的各级各类教材,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境内教材确实无法满足教学需要时,可选用境外教材。选用境外教材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坚持按需选用、凡选必审、严格把关。鼓励选用我国出版社翻译出版、影印出版的国外优秀教材。使用中如发现内容有问题或知识陈旧,需及时更换和修订的教材应重新申请和审核。
优先选用以下境外教材:
(一)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急需的、反映学科专业和行业发展前沿的理工农医类教材。
(二)体现国际产业标准和先进教学方法的、与产业需求密切结合的、体现本科教育发展前沿的教材。
新兴学科专业国内没有教材的,鼓励选用优秀境外教材。确需选用境外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教材,须符合我国意识形态和法律要求。
境外教材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选用。
(一)攻击、否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损害我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反华、辱华、丑华的,损害我国国家荣誉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我国民族团结的。
(五)宣传宗教极端思想、宣扬宗教、传教或变相传教的。
(六)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的。
作者言行有上述内容的境外教材,禁止选用。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教材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使用未经审核通过的境外教材。
(二)未有效履行境外教材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三)选用的境外教材不符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相关规定。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教材选用应召开审核会议,坚持集体决策。
(一)教材选用由任课教师提出初选意见,经基层教学组织集体研究推荐,确定备选教材。个别课程没有适用教材的,可选用经过学校教材工作专家组审核通过的教师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手册或参考资料等。
(二)开设课程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教材审核小组专家通读备选教材,召开教材选用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党总支审批后将教材选用计划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统一进行全校教材选用计划结果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专家组审批并备案。
(四)学校党委重点对拟选用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境外教材进行政治把关,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 教材征订工作
(一)教务处于每年5月和11月组织开展下一学期教材征订工作。各院系(部)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按照教学计划和下一学期教学任务,认真组织,确定备选教材。
(二)凡订购教材不得随意变更。因教材不适用需要更换,或漏订教材需要补订者,均需履行教材选用、征订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征订。
因失误漏订、错订的,各项损失由报订个人和所在单位承担,并按照《天津仁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使用的教材及各类参考资料均由教务处统一供应。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购买教材或参考资料。如有此类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章 教材研究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大力开展教材研究工作是不断提高教材编写和选用质量的保证。学校教材研究工作包括:对教材内容、体系和结构的研究;新版教材的推荐、评价;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对国内外先进教材的比较研究;教材管理的研究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材建设与管理的信息化工作,不断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组织申报由我校教师主编(编著、译著)的教材参加各级各类优秀教材评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定期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学校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教材评价工作。每年公布师生、专家对教材的反馈意见,及时淘汰评价质量不高、达不到教学要求和效果,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明显问题的教材,使教材质量评价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章 支持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把教材建设作为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鼓励并奖励教师积极承担各级各类教材编写任务,编写工作纳入学校工作量考核,取得成果作为教师职务评聘、职称评审、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和天津市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落实国家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建设的支持力度。学校将教材编审工作纳入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并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参与国家和天津市规划教材编审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数字教材以及综合境外教学资料形成的讲义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有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原《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教材管理规定》(天大仁爱校教[2016]14号)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