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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仁爱学院教材问题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日期: 2023-07-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天津仁爱学院教材问题办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我校教材问题办理的责任主体,厘清教材问题受理、研判、处置的基本流程,确保教材问题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根据有关教材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教材工作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教材问题”,是指针对我校教材内容、形式、使用等方面的错误或违规情形,主要包括教材内容问题,出版印制质量问题,侵权、盗版、盗印问题,选用使用问题等类型。教材问题不包括关于教材质量提升意见建议或学术观点争议等。

根据教材问题办理过程所承担的责任,本规程所称“受理单位”是指接收教材问题线索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教材管理的教务处、教材选用使用单位(各学院、教学部)等;所称“处理单位”是指根据职责权限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单位,包括学校教材领导小组、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教材选用委员会等;所称“责任单位”是指具体落实处理意见、负责修正教材错误或纠正违规情形的单位,包括教材选用使用单位等。

第三条 材建设与管理各环节的相关单位都应及时受理教材问题,并根据教材类别、问题类型和性质,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教材问题。

()我校教师自编教材,由教师所属单位对其编写出版的教材负主体责任,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建立健全教材问题收集渠道和自查制度,对收集和自查的教材问题认真研判、及时处理,对教材问题处理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要及时落实。

()教材选用使用单位对其选用使用的教材负监督责任,确保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用使用教材,使用教材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由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及时研判、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三)学校教材专家审核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选用、审核的教材负监督责任,对监管过程中主动发现的教材问题要及时研判,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教材领导小组对教材建设和管理各环节教材问题处理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研判,并形成最终处理结果。

(五)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处理相应的教材问题。

第四条 教材问题一般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学校教务处教务与教材科为教材问题的受理单位。受理单位收到教材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受理登记。

()受理单位初步研判教材问题类型,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问题提出转办意见。

()处理单位收到转来的教材问题后,进行研判核实,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上报受理单位,受理单位通知相关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收到处理意见后,按照处理意见修订教材或纠正违规情形。

()责任单位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给处理单位,处理单位视情形反馈给受理单位。

第五条 对于初步研判为教材内容方面的问题,受理单位根据教材类别和问题性质,按照以下要求分类转办:

()属于政治方向、价值导向问题或严重的知识性、科学性错误的,转教材推荐遴选、审核等有关单位。其中:

1.有明确审核单位的教材,如国家统编教材等,转教材审核单位处理。

2.有明确编选单位的教材,如各级普通高等学校规划教材等,转教材编选单位处理。

3.有明确牵头编写单位的,由学校教材管理部门转教材牵头编写单位处理;没有明确牵头编写单位的,由学校教材管理部门转教材出版单位处理。

4.学校选用的境外教材,转选用教材的学院、教学部处理。

()属于内容表述、数据、案例、插图等不准确或不适宜,标点符号、引文注释不规范等一般知识性错误或编校错误的,属于自编教材的,转教材主编进行处理,不属于我校自编教材的,转教材出版单位处理。

()属于涉嫌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以及其他明确禁止出现的违规内容,转教材出版单位处理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属于其他不适合在教材中体现的内容,酌情转相应部门处理。

第六条 接到教材内容问题转办意见的处理单位,应组织专家研判,根据研判确认的问题性质,及时作出如下处理:

()停用。通知教材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已列入教材目录的应从目录中移出,问题特别严重的应予以召回。

()修订。通知上级教材管理部门,待教材完成修订工作后,经教材审核小组、教材领导小组研判后方可继续选用。

第七条 对于初步研判为非内容方面的问题,受理单位根据问题类型,按照以下要求转办:

()属于教材出版印制质量方面问题,转教材出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处理。

()属于教材侵权、盗版、盗印等问题,转教材出版单位或其出版主管部门等处理。

()属于教材选用使用方面问题,转教材选用单位。

()其他非内容方面问题,根据相应规定处理。

第八条 教材选用使用单位收到教材问题或处理意见后,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教材选用使用的,立即开展自查,问题属实要立即纠正。

()属于停用教材的,应采取妥善方式对相关教材作停用处理,需要召回的,按要求收回教材。

第九条 各教材问题办理单位均应建立台账,按照职责权限跟进办理情况。处理单位、责任单位要根据要求向教材问题反映者或转办单位反馈研判或处理情况。教材问题办理的相关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

第十条 教务处作为承担教材管理的职能部门,应通过监测、排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在用教材的监管,及时发现教材问题,不断改进和提升教材质量。各单位对提出的促进教材质量提升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应认真研判、合理吸收。

第十一条 教材问题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小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理。对教材工作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举报,应及时提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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