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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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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仁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 2022-05-2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天津仁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由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工作室或实训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相应单位的年度考评指标,作为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奖、晋职晋级和岗位评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校、院(系)教学部、实验室三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系)、教学部)、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实行双主任制,主任由校长、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各院(系)、教学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教务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教育;指导、督查、协调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督促相关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所涉及的实验室和自身安全均负有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实验室安全员、专职实验岗教师及一线教师为组员,共同组成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组长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队伍,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副组长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本实验室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与环保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报告、警示,组织落实隐患整改,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至少设置一名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协助本单位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及教育

第十五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

各二级单位要严格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六条 安全审核

各二级单位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实验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审核和监管,确保其实验室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特殊资质等条件。否则,不得开展相关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

各二级单位应面向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确保实验室内各项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文化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实验室环境氛围建设,丰富实验楼及实验室内的安全文化建设。在醒目处张贴安全应急等标识,用简单明晰的方法展示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台账

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安全隐患整改

各二级单位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学校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实验室暂定使用,待整改验收合格以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急预案

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时,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研判。事故所在单位应做出书面报告,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实验室基础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水电安全管理

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化学化工类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实验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由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信息化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本部门实验室工作信息化台账,及时维护台账信息,并积极与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确保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准确,保障实验室安全工作平稳、高效、顺利地进行。

第七章 化学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各二级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各个环节(包括申购、领用、存贮、使用、废弃物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制毒品、易燃易爆和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病原微生物安全等方面,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各类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对有毒害的危险废弃物要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学校职能部门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其进行处置,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违规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三十条 全生命周期管理

各二级单位应妥善安排危化品、实验气体等危险源。对包括危险品的购买、运输、存储、领用、使用、排放、回收、销毁等全流程进行管理。应有不少于两人同时掌握危险源全生命周期,领用、回收等环节应在不少于两人的监督下完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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