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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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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仁爱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 2024-04-1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天津仁爱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有效发挥教学督导在加强教学管理、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深化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常态化,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学校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负责对全校本科教学各环节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以客观、公平、公正、公开为工作原则,秉承以督促管,以导促教,督导结合,共促发展的工作思路。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体系。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教务处为校级教学督导组联系单位,负责协调全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院级教学督导组在学院领导和校级教学督导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以专家自荐和各单位推荐等方式推选,教务处根据被推荐人的学科领域等综合情况提出建议人选,经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聘任。

第六条 担任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认真履行督导职责,积极主动参加各项工作;

2.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时间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了解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素养,掌握高等教育规律,熟悉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趋势;

4.坚持原则,为人正派,作风严谨,办事公道,乐于奉献;

5.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1-2名,督导组成员不少于15名,包括校领导和校外专家;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聘任院级教学督导,一般不少于5名。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每届任期1年,可连续聘任。因督导身体健康等原因或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可予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随堂听课。深入课堂听课,客观评价教学情况,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授课教师交流并反馈意见,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承担校级教学督导工作的校外专家平均每教学周课堂听课原则上不少于2节,主要听课对象为公共课教师、近三年入职教师以及上一学年教学评价排名后10%教师;承担校级督导工作的校领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工作。

2.日常检查。开展常规性教学秩序检查,了解课堂教学状况、考试纪律和规范、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安排情况等,及时反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专项检查。开展课程档案、试卷、毕业设计(论文)、教材等教学档案的专项检查。

4.会议座谈。参加督导工作会议,了解教育教学动态,交流工作经验;参加期中教学检查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开展教情、学情调查,并向教务处及时反馈。

5.持续跟踪。根据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持续跟踪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效果,做好每学期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第十条 院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根据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以及各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具有以下工作权利:

1.听课权。根据工作需要可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

2.知情权。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阅教师教案、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他教学管理档案资料;可以向老师和学生询问教学相关问题。

3.建议权。可以对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提出建议。对不配合督导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可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人员应履行如下工作义务:

1.学习教育教学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充分了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最新动态、学校相关教育教学规定;

2.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履职尽责,做好沟通指导,按时报送工作材料;

3.客观、公平、公正得开展督导工作,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应建立双向沟通机制。校级教学督导应加强与相关学院的联系,指导学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定期开展交流活动,研究解决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成效。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采用常规督导、专项督导、随机督导、跟踪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发现问题及时向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反馈,并跟踪问题处理和解决情况。

第十五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部署相关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负责教学督导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及时了解掌握全校教学督导工作动态,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系统反馈教学督导信息。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重视、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的监督和检查。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章 考核与待遇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对校级教学督导进行考核,学院负责对院级教学督导进行考核,考核每年一次,并给出相关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督导员按听课次数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若临时增加工作项目另行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各学院按照本办法制定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细则,聘任教学督导,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仁爱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仁爱学院校教[2022]13号)《关于成立天津仁爱学院校级教学督导组的通知》(仁爱学院校教[2022]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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