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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仁爱学院关于天津市教委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16 点击量: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提升教师自身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对天津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天津市教委科研项目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设立,包括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市教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高校开展专题研究项目。项目级别为局级项目。

第二条 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依托单位,以国家和本市科技发展重点和企业自主创新的需求为导向,而开展的项目研究。在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组建创新团队,培育重大创新和高新技术项目、催生重大成果。

一般项目以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培养优秀创新人才为目的,主要资助具备一定前期研究成果的新思想、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的探索性研究。

第三条 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以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基地为主要依托,以解决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提升天津市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学术水平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一般项目以申报人个人根据天津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问题为研究内容, 主要资助经过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研究,具备一定前期研究成果,预期能产生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项目。鼓励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组织“党的十九大精神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等课题开展研究。立足推进天津市“十三五”科技工作,针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一带一路”建设、促进科研育人、军民融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网络安全等国家和天津市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吸收各有关党委、政府部门和科研单位的意见。

第四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学校负责市教委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教委统一布置,采取限额申报的原则。

第七条 项目研究周期为两年,即从申报批准后的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结束。

第八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属于学科的发展前沿,具有创新性、超前性,鼓励学科交叉。

(二)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三)项目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四)项目预期成果必须符合《天津市教委科研项目验收细则》的验收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市教委认定条件要求,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在编在岗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以申报当年为准)。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在编在岗教师,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申报当年为准)。

(二)申报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含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7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市教委科研项目:

(一)项目主持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申报项目不符合学校或学科发展战略目标及规划方向的;

(三)项目主持人申报该项目数大于1项的,或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此类项目数超过2项的。

(四)已承担市教委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在其课题尚未结项以前不得申报。为避免重复立项,凡已受到其他与市教委同级及以上机构资助的项目,均不得申请市教委科研项目的资助。

第十一条 申报人填写《天津市教委科研项目申请书》,要求使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5份,并与有关证明材料一起左侧装订成册。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者,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学校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对项目的学术意义、应用前景、新颖性、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基础及研究工作条件等进行评审评审采取答辩与书面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后,择优确定推荐的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公示后,学校按照市教委下达的指标限额,将推荐的项目报送市教委进行评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列入预算。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项目研究经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标准为:一般项目每项6万元。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的资助标准为:每项2万元。

第十七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天大仁爱校发[2018]61号《天津仁爱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凡列入市教委科研项目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申请书填写《天津市教委科研项目任务书》(简称《任务书》)一式3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市教委科技处。《任务书》由市教委科技处、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如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任务书》确定的条款,则撤销该项目。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在二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市教委科技处。

第二十条 学校将被批准立项的市教委科研项目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根据本细则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组织计划实施,学校定期进行检查项目实施进度。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学校可建议予以撤消或终止,并报市教委科技处审批。被批准撤消或终止的项目,需撰写总结报告并按相关规定清理财务。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一经立项,不得任意调换项目主持人及主要成员,不得任意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需要,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专门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报市教委科技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如期不能完成研究任务、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者,学校将视其具体情况,分别做出警告停止拨款、撤消项目、追回经费、通报批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市教委研究项目资格等处理决定。

第六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结题,需严格按照津教委科函[2017]4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教委科研项目验收细则的通知》的附件:《天津市教委科研项目(自然科学)验收管理细则(试行)》、《天津市教委科研项目(人文社科)验收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所取得的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天津市教委科研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和申报专利必须经市教委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努力做好产学研结合工作;面向市场,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和转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七 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仁爱学院关于<天津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2022年1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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