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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天津仁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24-02-2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天津仁爱学院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有关学校发展、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规划、方案;

(二)学校行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三)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校内工资、福利分配方案;

(四)学校制定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二)教代会各专门小组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学校教代会代表可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工代会代表可列席教代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由各学院、教学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为单位选举产生。各学院、教学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应制定细化选举方案,酝酿、确定候选人。选举应当有各学院、教学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各学院、教学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予公布。

第十二条 各学院、教学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选举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如下: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了解校情民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本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应当以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校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各学院、教学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各学院、教学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五条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教执委审核,经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离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名额约占学校教职工人数的20%。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相近原则,由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选举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所在代表团的讨论,督促和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和本学部、院(系)、部门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与工代会同时举行(并会)。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执委会按程序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与教代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校工会负责召集。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委员会接受教代会领导,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任期同教代会。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由执委会或工会委员会负责,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两会代表合一。非校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可以列席工代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是教代会的建制主体,教代会的运行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二十九 教代会须有全体代表2/3以上出席。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报请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7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相关部门。

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和校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审议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教代会或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按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等;

(三)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四)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各专门小组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建议名单;

(五)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对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修改;

(六)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会议,召集执行委员会、专门小组会议;

(三)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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