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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天津仁爱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25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天津仁爱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学校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受他人的侵犯,防止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学校科技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仁爱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模型作品、美术、艺术作品(如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口述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所述“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所述“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本办法所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院级单位及教学单位、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本办法所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和学习的各类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在校从事研究或学习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学生和各类进修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科技处统一负责。各院(教学部、部处)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如主管科研的负责人)兼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评估、划转、对外投资及学校投资账目调整等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科技处分工协作,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师生员工承担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学校任务;或者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学校的资金、场地、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学校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包含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原岗位相关技术开发形成的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自行研究开发的,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合同或协议中无明确的约定,则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学校职务技术成果形成过程中,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该职务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原则上不属于该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属学校,任何个人无权私自处理。

第九条  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十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九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一条  关于作品的署名顺序,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第十二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教学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商业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除另有协议外,学校应当成为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所有人。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等,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所开展的研究课题或者主要利用了学校的资金、场地、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条  毕业、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确保本办法能够送达有关的师生员工,明确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十八条  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减少重复研究并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进行成果鉴定或其它形式的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而又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采取措施作为学校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授权专利原则上维护期限不低于3年,发明人或设计人若要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报所属单位,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在了解情况后,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科技处。

第二十一条  属于学校、学校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有的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原件或副本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与学校名誉或利益有较大关系的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应当采取措施作为学校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所述形成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应采取的措施可以是以下方式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一)该项信息限定知密范围。

(二)对于信息载体加锁或者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

(三)在载有有关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的标志。

(四)在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上使用代码。

(五)对于保密信息使用密码。

(六)签订保密协议。

(七)对于含有保密信息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八)已经采取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必须签署合同,原则上合同中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或其它知识产权问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一)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学校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学校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现有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应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查、加盖单位公章,由科技处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该合同或协议生效后须到科技处进行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实施,许可方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实施,但许可方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

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七  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  

二十八  学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相关人员应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费用从合同收益经费的科研发展费中支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署后,学校不具备独立实施该专利的条件,可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代为实施该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学校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应当予以约定,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如申请非职务成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报所属单位,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科技处;对于不符合非职务成果条件的,科技处和所属单位应当予以解释和劝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严格保守属于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可以采取资产评估或协商的方式,收入分配另行规定。

第五章  扶持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贴发明专利的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费用享受学校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价格。

第三十六条  为杜绝学校有效专利流失,对于进入维护费滞纳期、恢复期或教师不愿意继续维护的专利发明人,需签署《放弃维护专利确认书》,并将由学校出资管理或委托其他机构维护经营,全权负责该专利的后期转化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知识产权视为科技成果的重要形式之一,作为学校聘任考核、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六章  不端行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学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各种利益的情况;违反本办法,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情况;将职务科研成果申请非职务专利,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情况,均按照《天津仁爱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9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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