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智库建设,凝练智库特色品牌,切实提升学校咨政服务能力,做好天津市、国家高端智库培育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建构和高校咨政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加强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高端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库类成果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为根本,以提升咨政服务能力为重点,为天津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贡献仁爱智慧。
第三条 智库类成果是指以天津仁爱学院为署名单位用以推动新型智库发展的高水平决策咨询成果。决策咨询成果包括批示类智库成果和刊发采用类智库成果。
第四条 批示类智库成果认定等级
1.中央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2.其他正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3.副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4.省部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
5.天津市委常委/省委常委领导肯定性批示
6.省部级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五条 刊发采用类智库成果认定等级
1.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刊发采用
2.被其他中央部级单位刊发采用
3.被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刊发采用
4.被天津市其他厅局级单位刊发采用
第六条 智库成果的认定须符合以下标准
1.智库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天津仁爱学院。
2.领导批示、刊发采用证明仅限以机要、政务内网等对公渠道反馈。
3.获得领导批示的智库成果应提交校长办公室、科技处留存备案,否则不予认定。
4.反馈证明未注明单篇批示、单篇刊发采用的,统一视为综合批示、综合刊发采用。
5.同一项智库成果符合多项标准时,按照最高原则认定一项,不重复认定。
第七条 涉密智库成果的反馈证明由校长办公室、科技处共同开具。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