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关于改革完善本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津财教[2022]22号)等文件要求,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以尊重科研规律为基础,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鼓励科研产出,充分信任广大科研人员,切实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财教[2022]57号)等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等。“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包干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签署《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书》,并接受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科技、财务管理、后勤、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指导、审核与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
第二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四条 包干制科研项目不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无需编制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及其他支出。其中,绩效支出及其他支出使用范围为在职在编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及无法在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中列支的科研活动相关其他费用等。项目主管部门对绩效支出比例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若项目主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绩效支出及其他支出,自然科学类科技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30%,人文社科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40%。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二)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或家庭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六)全部列支设备费;
(七)列支基建费;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资金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结余经费允许学校统筹使用的,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或撤销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已拨付资金处理。
第九条 在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反本办法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及学校有关部门原有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4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