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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天津仁爱学院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6/26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充分调动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我校战略发展目标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本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津财教[202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拨付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

第二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和校内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科研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项目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绩效支出用于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项目组成员,安排的绩效支出应与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绩效支出预算和发放以项目为单元。申请发放绩效支出时,需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绩效支出发放方案等资料,学校科技处、财务处根据上述材料予以核定和发放。

项目执行期内,绩效支出的发放额度不超过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80%;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发放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凡经专家评估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专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无明确间接费用提取比例限制的,间接费用比例参照其对应级别的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有间接费用预算比例限制的,则按照其规定比例执行。

第六条 联合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合作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负责人应当积极争取,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如我校作为牵头单位,合作单位的间接费用预算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课题总间接费用占总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如我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间接费用预算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课题总间接费用占总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

第七条 学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预算落实,分期拨付”的原则,总额不得超过外拨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

第三章 间接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间接费用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再发放所涉及项目的科研绩效,并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全部或部分科研绩效: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2.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或项目被终止、撤销的。

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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