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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天津仁爱学院接收和联合培养外校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10 点击量:

为加强天津仁爱学院与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促进计划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外校联培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教政〔202022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外校联培生的界定

外校联培生是指学籍归属于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由我校导师接收,并在我校进行一定时间科研学习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研究生。

本规定中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是指与我校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的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与学科及导师有友好合作关系的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有关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

二、外校联培生接收流程

1.我校导师与建立科研合作关系的高校或科研院所沟通,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意向;

2.科技处于每年6月负责组织外校联培生的招收申报工作,拟招生导师填写《天津仁爱学院外校联培生招生申请表》(附件1),并将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交至科技处;

3.我校导师与意向联培单位联系,选拔联合培养学生;

4.联培生提交《天津仁爱学院外校联培生备案审批表》(附件2)、学生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体检报告等材料至科技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5.审批通过后,我校与选定的联培生及其学籍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天津仁爱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双方导师签字、学校盖章),联培生提交《天津仁爱学院外校联培生备案登记表》(附件3),科技处正式进行外校联培生备案;

6.科技处会同学工部、财务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协助办理宿舍入住、一卡通、网络办理等相关手续,完成外校联培生接收流程。

三、外校联培生管理规定

进入我校后,外校联培生管理按照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一)培养工作

1.联培协议签订:联培协议内容应明确规定我校及联培生学籍所在单位在联合培养中的职责(包括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科研活动等)、联培生人身安全责任说明、保密规定、科研成果和发表论文等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协议终止条件等,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进行培养。

2.导师负责制:外校联培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我校导师及联培生学籍所在单位导师应保持及时、有效沟通,关注联培生动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共同商定培养计划,确定论文选题、工作计划进度、工作目标等。

3.学位论文开题、中期事项:外校联培生须按我校相关规定,与我校研究生一同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考核等必要的在学科研任务,相关材料我校科技处一并存档。学位申请要求等按照联培生学籍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4.知识产权规定:外校联培生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中产生的实物、专利等科研成果归属为我校所有。联培生为主要作者发表的研究论文原则上归我校及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共同所有,对于发表论文作者单位署名顺序,在兼顾联培生学籍所在单位学位授予最低科研成果的要求下,由双方导师及学籍归属单位共同协商解决或在联培协议中加以明确。联培生在科研论文投稿之前,须经过双方导师审核通过。

(二)奖助学金

1.外校联培生的基本助学金(教育部规定标准部分)、医疗保障等与学籍相关的待遇由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2.外校研究生在我校期间,导师可根据其学习科研表现发放一定的助研津贴,发放标准由双方导师共商确定,具体发放金额由导师课题组决定。此外,导师需以学年为单位为联培生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日常管理

1.日常管理基本要求:外校联培生须遵守我校学生管理、安全、宿舍等各项规章制度,其日常管理由我校导师负责,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需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在培养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给予关心指导。外校联培生所到学院(系)党组织协助学籍所在单位负责其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及舆情分析等工作。外校联培生在我校期间如违反我校管理规定或出现重大事故,对我校造成不良影响,将终止该生联培关系,停止其指导老师招收外校联培生一年。

2.报到事项:外校联培生入校,需与科技处进行报备。

3.住宿事项:外校联培生住宿,由学工部根据我校联培生公寓床位情况适当安排。如有住宿,费用标准与我校学生同样执行。

4.学籍、组织关系等事项:外校联培生来我校,不进行户籍、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迁移,学籍、第一导师等关系不变。

5.联培生活动:外校联培生列入我校研究生管理序列,应参加科技处或联培生会组织的讲座、培训、实践、文体活动及我校规定要求参加的各类科研创新项目。联培生党员应携带学籍所在单位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所到学院(系)编入支部和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6.离校手续及联培鉴定:研究生联培时间到期,如继续联培,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科技处,并办理相关联培协议续签手续;如结束联培,须按照要求完成离校手续,将签好字的《离校通知单》交回科技处。无违纪记录、认真完成科研工作、表现良好的外校联培生,结束联培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后科技处可为其提供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证明(导师签署意见,科技处盖章并留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0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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