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最新通知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最新通知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天津仁爱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9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印发天津仁爱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处)、各学院、各教学部、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仁爱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仁爱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

天津仁爱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天津仁爱学院师德师风,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教师队伍,从根本上遏制我校师德失范现象的发生,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严禁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界定

第三条 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被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学术规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在考核工作、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等工作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工作人员或恶意贬损、诬告他人。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考核、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要求学生从事与学生工作、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九)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其他违反天津仁爱学院教职员工行为规范中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

(一) 前期研判阶段

涉嫌失范行为发生后,教师所在单位应于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并依据失范行为类型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经初步调查后,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师所在单位会同党办校办、教师工作部等部门研判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并视师德失范行为类型,组织相关单位立即成立临时调查小组。

(二) 调查处置阶段

教师所在单位协助临时调查小组开展深入调查,形成师德失范行为调查报告。临时调查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学校综合考虑失范行为性质及影响程度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三) 后期跟踪阶段

教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所在支部负责人应与教师本人开展定期谈话,实施后期跟踪监督。处理期满后,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教师本人的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如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执委提出申诉,申请复议。申诉期内暂停处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认定教师师德失范事实清楚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的撤销处理决定。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六条 凡是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当年师德考核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实施情节较轻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以及取消其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奖、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等方面的资格。前述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实施情节较重行为的,或自第一次被确认实施情节较轻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实施情节较轻行为的,除可以给予上述有关情节较轻行为的处理方式外,还应当根据我校教职员工违纪处理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理

实施严重违纪行为的,或自第一次被确认实施情节较重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实施情节较重行为或实施两次情节较轻行为的,我校有权与违纪教职员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校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七条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存在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撤销教师本人所有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全校应当强化“一盘棋”意识,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各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教师工作部作为校级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全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均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师德重大问题报告机制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应急预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建立健全各单位党总支与基层教工党支部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发挥调动基层教工党支部的组织功能,及时了解教师思想状况和具体诉求。

第六章 监督举报

第十 教师工作部按照规定受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教职员工若要反映受理范围外的问题,应向其他相关部门提出。

第十 应以实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情况。投诉人的个人隐私将受到保护。

第十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问题的真实性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方式:

(一)信函举报。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博学苑天津仁爱学院组织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邮编301636

(二)电话举报:022-68579990-8371

(三)邮件举报:rarscjgb@126.com

第八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