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立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及章程的通知
建筑工程学院各专业教研室、各教学及科研团队、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心:
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通知及要求,建筑工程学院筹备成立学术分委员会,现将《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及学术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印发给各专业教研室、各教学及科研团队和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仁爱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附件2:学术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1:
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提升学术治理能力,坚持教授治学,强化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天津仁爱学院章程》和《天津仁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 作为建筑工程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统筹指导各专业教研室、教学团队、科研团队及实验中心按照各自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设委员3-5人组成,总数须为单数。根据学院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2/5。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具有教授(正、副)或研究员(正、副)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遵守宪法法律,热爱并熟悉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潜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人员由各专业教研室组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各专业教研室和学院广大教师的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 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通过,学术分委员会可聘任本校外知名学者为学术分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秘书1名。秘书有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有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相关规定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 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 学术分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反馈意见,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请假。不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其发表意见和投票。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对本学院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评价,学术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学院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科研与学科建设有关重要文件;
(二)审议本学院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的相关制度;
(三)审议本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及培养方案;
(四)对本学院重点学科建设方案、教学科研平台建设方案、教学科研基地建设方案进行审议;
(五)对拟上报的各级各类科研教学项目、教学科研报奖等进行学术认定;
(六)根据需要,对本学院教学科研材料进行审核和学术评价;
(七)对本学院拟报先进个人的教学科研水平进行审定并推荐;
(八)加强本学院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本学院学术纠纷、学术失范、教学事故等行为的认定;
(九)学术分委员会审议、评价、认定的结果应有文字结论,并由主任签字认可;
(十)办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分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提交学分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一般先由主任委托秘书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由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或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建议等内容,并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签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学院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 李亮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 王浩宇 徐泽 蒋琳琳 张盛楠
建筑工程学院
2024年10月18日